殺人不會死!這是廢死聯盟要的?【死刑存廢】

作者 彭蕙仙

2016/03/31 09:17

台北內湖發生女童命案,有關「死刑存廢」的議題,立刻成為討論的焦點。這個時候,不論反對死刑的人如何主張「死刑與降低犯罪率之間沒有明顯關係」、或強調「執行死刑並不能彌補受害者所受到的真實傷害」,甚至說「人沒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殺人者犯的錯,法官怎能再犯一次」......都不太有說服力,因為一時間難以消化巨大憤怒與恐懼的社會情緒,就是需要一個出口。

▲圖/廢死聯盟。/非當事畫面/TVBS資料畫面

(作者/彭蕙仙

死刑的目的並不只是阻卻「下一次犯罪」,同時也包含了「為這一次犯罪付上代價」,當主張廢死的人說死刑無法降低犯罪率時,其實只說對了一半,因為犯罪的人跟下一次犯罪的發生或不發生沒有關係,被害者更沒有義務要為或然率負責。

從這個角度來看,「殺人者死」,其理甚明,更何況是現行犯,罪證確鑿尤其應該速審速決,以儆後效。 

每一個加害者與受害者都同時是獨立事件與聯立事件。個別來看,每一樁事故都可以主張具有絕對性,既是實踐正義的最小單位,也是回復損害的核心主體;集合來看,每一樁不幸卻也具有相對性,在時間和空間所構成的社會脈絡裡,一方面繼承著過往類似犯罪所累積的社會挫折,一方面也打開了潛在的類似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如社會認知論學者班度拉所說的「觀察學習」,顧名思義,是指透過觀察他人行為,而發生的行為或態度學習。

有人統計,自從台灣的法院默默地支持廢死(少判死刑,或是判了死刑也不執行)後,台灣的殺人案、尤其是無差別殺人的案件明顯有增加的趨勢。尤其是近年來,以幼童為殺害對象的案件更是快速增加,成為公共安全的一大漏洞。這種恐懼與焦慮正在台灣社會快速蔓延,犯下湯姆龍殺童案的兇手曾文欽曾清楚地說:「反正殺一、兩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很不幸的,而後法院的判決確實證明殺人犯所說的話是真的──殺人者事後顯出悔意,或是以患有精神病為由,都可以求一免死。

隨著「殺人不會死」的案例越來越多,人民對法律的不信任也快速擴散;長遠來看,這份不信任會擴散、會擴大,最後將會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情感貧血,彷彿硬生生從一株植物中抽走了水份一般,最後只能枯萎。

對於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一節,就法律面而言,1999 年大法官解釋令第 476 號已經指出,只要刑罰符合憲法23條之正當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即可侵損自由權、生命權等之相關權利。就宗教信仰面而言,基督教倫理以法理、動機與情境三個面向的平衡為核心,〈羅馬書〉13章4節明確賦予政府執行死刑的權柄,只是對罪人之死,信仰教導的態度是摒棄仇恨,惟有哀矜。 

無論是從個體或是集體的角度,從法律和信仰的關懷,都找不到支持廢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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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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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蕙仙

  • 資深媒體工作者,從事採訪報導工作30年。曾任《光華雜誌》總編輯;《中國時報》總主筆;「時報出版公司」總編輯等。 目前就讀台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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