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成功了嗎?證所稅該廢了!

作者 許淵國

2015/11/17 10:13

▲圖/TVBS資料畫面

(作者/許淵國)

「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稱「證所稅」)的修正或廢除,在立法院院會遲遲無法通過!立法院國民黨團準備在11月17日強行表決廢除「證所稅」!

自馬政府執政以來,貫徹所謂公平正義的重大稅務改革,計有:2009年的「降遺贈稅至百分之十」、2010年的開徵「海外所得稅」、2012年的「證所稅」、2013年為打房的「奢侈稅」、2014年為打房的「房地合一稅」,都打著「公平正義」的旗幟,是否成功呢?是否造成資金外逃呢?是否有資金無法或不願回流呢?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傷害嗎?是否付出了政治成本、經濟成本及社會成本呢?

2009年「降遺贈稅至百分之十」之目的,在於防止因遺產稅及贈與稅過高,使有錢人將財產移往海外分配遺產及實行贈與行為;另有部分公司負責人利用海外公司接單後再下單國內公司,將利差留在海外,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稅捐稽徵單位無能稽查。降稅是希望這些富人能將海外資產匯回台灣,創造在台灣的投資或消費。

2010年,開徵「海外所得稅」,當富人們把錢匯回台灣,基本稅賦是在匯入新台幣600萬以內則免稅,超過部份均要繳交個人所得稅且要追問原因,使得富人們又不願因「降遺贈稅至百分之十」而將海外資產匯回台灣。事實上,又恢復以往從非法管道匯回台灣,政府管不到,銀行損失手續費及匯差的最基本利益!

「降遺贈稅」與「開徵海外所得稅」在本質上是有衝突的,但卻在同一位財政部長任內發生。

就「證所稅」開徵,由於外資不需繳證所稅,大戶紛紛將資金移出台灣,資金「外逃」數以千億計,資金匯出的大戶,再以外資身分回到台灣進出股巿,因外資不需要繳交「證所稅」,公平嗎?加上當年陸股在初升段,大戶將資金匯去大陸做陸股,台灣股巿因此一厥不振。證券交易稅從以前每年可徵得1200億左右,因交易量萎縮,現在每年僅徵得400億至600億,政府證券交易稅至少少徵得一半以上。而證所稅僅徵到初上巿公司(IPO)的持股人的原始取得價格與賣出時差價的證所稅。

「奢侈稅」及「房地合一稅」,使得房巿交易量驟減,與房地產相關產業均進入寒冬,房地產的增值稅及交易的契稅也沒了,靠房地產相關產業的稅收沒了,產業不振,失業人口增加,公司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也徵不到了!稍有財力的人又將資金移往大陸、馬來西亞、泰國、日本、澳洲及柬甫寨置產,打房打走了數以兆計資金,至於高房價及嚴重炒作當然該管,但是否嚴重傷害國家經濟發展應是更重要考慮!

政府徵稅用於政府支出、國家建設及照顧弱勢族群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不是口號正確又嚮亮就會成功,不成功一定有其原因。自從英國人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 1723-1790)在1776年所著「國富論」中提出「平等、確實、便利及節約」四大租稅原則後,歷經眾多財政學著討論,德國最著名的財稅學者華格納(Adolf Wagner 1835-1917)繼而更明確的提出近代租稅原則的考量為:政府財政收入、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公平及課稅技術四大原則。我國租稅學者王建煊先生在其所著「租稅法」歸納五原則,如下:
(一) 政府收入原則:獲取充分的財政收入,做政府支出、國家建設、照顧弱勢族群;
(二)經濟發展原則:若租稅之課徵損及經濟成長,最後必使稅源萎縮枯竭,而影響政府財政收入;
(三)公平原則:最簡單的公平原則為「一視同仁」,不因地域或身分有所不同。但有例外,如窮困之人未達一定徵稅標準即不對其課徵租稅,但對富人徵稅仍應就五原則整體考量,如果影響經濟發展,課稅的稽徵成本及課稅便利性,則此稅不應開徵;
(四)中性原則:指租稅之課徵應保持中性,如:現行的「加值型營業稅」則較之前的「毛額型營業稅」要中性,因後者會發生重複課稅;
(五)稅務行政原則:即指「便民利課、細密明確、繳納便捷,稽徵成本合理」,稅務行政原則是五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是課徵租稅的成敗關鍵。

清楚了租稅課徵原則,就瞭解馬政府的「公平正義」的稅務改革是否五個原則全部違反?或違反其中原則?在藍綠的選舉考量下,還有值得信任的立法委員嗎?就請看倌自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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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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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許淵國

  • 現任實踐大學「風險管理暨保險系」副教授,畢業於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法律博士。台北市第七、八屆市議員,第五屆立法委員。花甲小老翁,從政十年,深切關心台灣的永續發展,有深深地失落感,但仍盼望藍綠之爭能破繭而出,為台灣下一代建構更好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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