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刪除沒收、追徵規定,回歸刑法沒收專章。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另外,同日修正公布的刑法施行法也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規定,不再適用。
行政院指出,鑑於選罷法現行條文中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還要確認該等賄賂的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的查察,不符合遏止賄選、端正選風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
提案指出,現行條文中,有關沒收、追徵的規定都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中明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外,刪除收受賄賂的沒收、追徵相關規定,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向中央社記者說,這次修法是由行政部門提出,是配合刑法沒收專章通過後的整體修法,「把原來的漏洞補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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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4/17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