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涉死擬不設追訴期限 彭婉如命案可續追凶

2018/03/08 11:55
圖/TVBS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取消追訴期限,如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凶手只要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須接受制裁。

前桃園縣長劉邦友血案發生在西元1996年11月21日,劉邦友當天上午7時30分,在位於縣府路的縣府官邸內遭槍擊,全案造成8死1重傷。

 


1996年11月30日,時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的彭婉如南下高雄市為隔天即將表決的民進黨「婦女參政1/4保障條款」徹夜奔走,卻在深夜搭計程車前往住宿旅館途中遇害。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期間自犯罪成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午在院會中表示,修正對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修法是強力回應社會期待,請法務部與司法院、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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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3/08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