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組織犯罪定義放寬

2017/12/15 13:45
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犯罪組織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就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告訴中央社記者,過去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犯罪組織必須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但像是跨國詐騙集團在台灣詐騙外國人,屬於境外牟利,在台灣沒有牟利行為或無法證明獲利,就只能辦犯罪者詐欺,不能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

 


王定宇說,目前國際上還有些仇恨性犯罪是屬於組織犯罪,雖然具有持續性,但卻沒有牟利性,不適用原本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他舉例說明指出,很多仇恨式犯罪都說是受到伊斯蘭國所指使,傷害性很大,但因為沒有牟利性,過去就不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但這樣的行為明明就是組織犯罪。

因此,王定宇提案將犯罪組織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結構性組織,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結構性組織,就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王定宇表示,組織犯罪的被害人或證人常因擔心受到強暴、脅迫、恐嚇而拒絕作證,或因害怕面對被告而無法正常及完整的陳述,為了鼓勵被害人及證人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偵查、審判,這次修法也規定,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的訊問或詰問時,可以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進行。

此外,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組織犯罪被害人或證人在境外時,得在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的科技設備訊問、詰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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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15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