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政黨不得營利  補助門檻降為3%

2017/11/10 16:44
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政黨法,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且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政黨補助款門檻則由現行得票率3.5%降為3%;如果連4年未推候選人參選,將廢止政黨備案。

適逢解嚴、解除黨禁30週年,過去只用人民團體法中「政治團體」專章規範政黨,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政治,院會三讀通過政黨法明定「政黨」是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的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收入、其他依政黨法規定的收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孳息。

條文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但如果供辦公使用處所,不在此限。違者將可處政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投資或轉讓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為求財務透明化,政黨應於每年5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彙整後刊登政府公報、公開上網;政黨違反財務透明等相關規定未依法申報,經通知屆期未補正申報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補助款門檻部分,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應補貼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50元。

院會處理時,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降為2%,但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團都提案3%,經表決後,時力黨團提案被否決,三讀通過條文就將政黨補助款門檻降為3%,用於競選、人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費等。為避免政府重複補助政黨經費,選罷法及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黨規定,在政黨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條文明定,政黨如果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而不召開、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者,將廢止備案。

條文規定,政黨負責人需滿20歲,如果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為確保行政中立,條文明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可在各級民意機關中設置;另外,也不得招收未滿16歲國民為黨員。

行政院版提案中規定,政黨名稱或簡稱、標章,如果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備案。不過,有立委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字眼有疑慮,三讀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明定政黨名稱或簡稱、標章「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不予備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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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1/1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