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外籍漁工 107年起雇主需供居住空間

2017/11/07 17:43
圖/中央社

為保障外籍船員陸上及船上生活條件及急難求助,從明年1月1日起,雇主需提供境內漁工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居住空間及膳食等,否則將開罰最高30萬元。

為保障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外籍船員,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適用對象,勞動部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漁會相關單位討論後,在今年7月6日修正發布新規定,將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外籍船員,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適用對象,並從107年元旦起實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今天表示,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訂定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其裁量基準」,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應提供飲食、膳宿及人身保護等工作及生活條件。

薛鑑忠表示,過去適用的移工類型有製造業、營造業、近海箱網養殖漁撈、養護機構看護工、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等行業,由於考量漁船長期出海工作,受限於漁船生活環境、進出港時間與地點不定,所以海洋漁撈的外籍船員並未納入。

他指出,但考量外籍船員仍應與其他業別的外籍勞工獲得相同合理對待及生活照顧,因此這次跟相關單位討論後,才決定從明年起,將外籍漁工納入。
 


薛鑑忠說,由於外籍船員以船上居住為主要型態,因此雇主需依船員人數配備適當的船用烹飪設施、船員應有其個人床舖、船上應配置救生與消防設備,以及公告相關諮詢保護專線資訊等。

薛鑑忠指出,若雇主違法,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的一部分或全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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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1/07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