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台東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2013年以撿到的現代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各1隻供家人食用,違反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獵槍打獵、獵物限用學術及祭典用途的規定,遭判刑3年半確定。在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現行法律對原住民狩獵的規定,不符《兩公約》中對原住民保障,且違反《憲法》維護原住民傳統意旨,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這是最高法院首度聲請大法官解釋。
最高法院指出,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卻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讓原住民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此外《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才可以進行狩獵的規定,罔顧原住民生活習慣。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原住民打獵的相關規定既都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也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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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9/29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