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虧損卻發年終  監院糾正桃市府

2017/08/15 15:51
圖/中央社

監察院調查指出,桃園市政府所屬的航空城公司,截至105年底,累計虧損新台幣1億多元;虧損卻發年終還大幅調升員工職級,增加人事費用,而桃市府未積極督促改善,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上午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楊美鈴對桃園市政府的糾正提案。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航空城的多項缺失。監委表示,桃園市政府所屬航空城公司99年3月成立,章程雖訂有眾多營業項目,卻未積極拓展業務、增裕營收,除了營業資產租賃及政府補助收入外,並無其他營業收入來源,截至105年底,累計營業損失已達1億487萬餘元。

薪資方面,糾正案文指出,航空城公司員工薪資待遇是採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依規定不得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但航空城於99年度至101年度卻以照顧員工為由,比照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及慰問金發放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

查案監委受訪時表示,航空城公司是採單一薪給制,年終是以績效決定發放比率,而非統一標準。桃園市審計處查得此情,函請桃園市政府督促改善,但桃市府卻未依法妥善答復,審計部得知後,監察院介入調查。
 


根據糾正案文,100年4月間原行政院人事局已指出航空城公司人員進用及業務均尚未穩定,薪點折合率應在66元範圍內規劃,不過,到106年7月仍有部分薪點區間折合率高於66元。對此,航空城表示會想辦法降到標準以內。

糾正案文指出,航空城公司雖因航空城計畫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公告相關作業,難以取得機場周邊產業用地,公司營運無法依原訂章程項目執行,102年以後營業收入僅執行「營業資產租賃」一項,卻仍連年增加人力,且以處理例行性行政事務及協助辦理桃園市政府業務為主,各年度用人費用均逾總營業成本的1/2,導致公司營業損失逐年遞增。

此外,航空城未依該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職員晉升,並以薪資待遇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相較偏低為由,經原桃園縣政府同意後,於103年以調整職等方式,大幅調高員工薪資,監委認為,原桃園縣政府及航空城公司均有違失。

監委陳小紅、楊美鈴要求行政院及桃園市政府檢討都市計畫等面向,以協助、督促航空城公司改善營運,落實航空城公司設立目標,發揮競爭優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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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8/15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