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訊】史上最強補稅風暴來襲!

2017/07/12 14:38
圖/TVBS

6月28日《洗錢防制法》開始實施後,法務部和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金流往來須完全透明,除了打擊洗錢犯罪,也順帶打到四處藏錢避稅的眾多高所得富人,富人們財富完全透明的苦日子已經來了。最新一期《財訊》以「史上最強補稅風暴來襲」報導新法實施後的衝擊。

 


《財訊》報導指出,新法實施後,金流將更加透明;然而,高資產者怕的就是「金流透明」這四個字,因為財政部掌控稅源的能力就會加強。據了解,由於逃漏稅已被歸類為違反洗錢罪的高風險行為之一,行政院已要求財政部研擬制定《防制逃漏稅辦法》,要求財政部加強查緝逃漏稅。

《洗錢防制法》原本是要打擊犯罪,但意外使高所得者富人資產全部曝光,反洗錢的措施也使得他們無處藏錢也無處避稅。因此「反洗錢實施後,實質受益人會曝光,要怎麼辦?」「財政部會不會來查稅?」這些都是《洗錢防制法》實施後,會計師業者接到客戶詢問最多的問題。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主任蔡碧仲表示,這次《洗錢防制法》和過去最大的不同,在於大幅降低洗錢前置犯罪的門檻,以前要犯前置犯罪(如貪汙、詐欺、逃漏稅等總共有十三種罪刑),被判刑確定五年以上,且藏匿犯罪所得才算有洗錢罪,所以《洗錢防制法》雖在一九九七年就制定,但二十年來,就只有一百多件案件,且定罪率才四成,被國際認為台灣防制洗錢是玩假的,且被歸類為加強追蹤的國家名單。
 


所以,這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前置犯罪的刑期門檻由五年降為六個月,即只要犯罪刑期六個月以上,且藏匿犯罪所得,就犯了洗錢罪;而且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洗錢罪不以前置犯罪被判刑確定為必要,這和以往差別很大。

蔡碧仲說,這項法律文字看起來很複雜,用例子來說明就是,你以前把一池春水攪動變成髒水,再把髒水洗乾淨就是犯洗錢罪;6月28日上路的《洗錢防制法》則改為只要你有去攪動那一池春水的動作,不管這池春水有沒有變髒,就犯了洗錢罪了。而《洗錢防制法》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到43條「以詐術及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那逃漏稅的行為會不會直接被定義為洗錢罪呢?

對此,行政院洗防辦執行祕書柯宜汾表示,如果單純只有逃漏稅行為,就是依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再有藏匿逃漏稅所得,那就會加一條洗錢罪的處罰。不過,洗錢防制申報的對象是法務部調查局,不是財政部,洗錢防制主要目的是讓所有金流完全透明化,以提高洗錢犯罪的難度。

根據《財訊》報導,以往高資產者藏錢避稅的主要模式,就是把資產匯到境外,並囤積在境外公司帳上;而財政部因對外所簽的租稅協定不多,難以透過交換租稅資訊,取得這些境外公司的最終受益人資料;而以往也沒有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須要求客戶填寫詳細資料。但現在這些都改變了,銀行往後都須向客戶詢問各種帳戶的最終受益人,這樣一來,所有在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境外帳戶最終受益人都會曝光,只要財政部想查就可以查到相關資料。

根據金管會公布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規定,各銀行對於新的客戶均須落實查核,要求客戶提供最終受益人;而對於OBU上舊的客戶,則須於年底前清查完畢,如果有異常狀況,即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目前估計國內各銀行的OBU帳戶約有15萬家公司開戶,洗錢防制實施後,銀行OBU帳戶勢必受到重大衝擊。

此外,最終受益人須申報的另一個重大效果,就是會讓目前股市中的假外資全部現形,影響的層面相當廣。所謂「假外資」,通常是指本國資金以海外資金名義回台投資股市;因為本國人的高所得者購買台股,領取的股利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累進稅課稅率最高達45%;但若本國人到免稅天堂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VI)設立一家控股公司,再用BVI公司以外資名義來台投資台股,所領取的股利就以外資身分分離課稅,最高稅率只有二○%,假外資的租稅利益相當大。

兆豐銀行反洗錢暨金融犯罪防制處副處長王浩然表示,假外資會完全曝光的最重要原因是,當本國高所得者到境外公司設立的外資,目的是要再回來買台股時,一定要在台灣本地的銀行開戶,才有辦法買賣及交割,《洗錢防制法》上路後,不論這個假外資背後設了多少層控股架構,銀行都會要求客戶須交代最終的受益人,銀行就會知道這家境外控股公司背後是哪個人。
 


在OBU境外公司和假外資的最終受益人都可能曝光,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查稅風險了。未來在一切透明化下,高所得者除了無地藏錢避稅外,整個理財邏輯也勢必產生變化,而台灣的金融業風貌也將完全改變,未來將是一個全新的時代。

【完整報導詳見財訊5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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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7/12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