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進行電業法修正草案二讀,預計明天三讀。為鼓勵綠電發展,二讀條文明訂,再生能源應優先調度、得直接供電給用戶;在一定裝置容量下,不受備用供電容量限制。
立法院院會上午先進行電業法修正草案有共識部分條文二讀。但有關「電業管制委員會」應為二級或三級機關?以及該委員會是否須為獨立機關;「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之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何者不得少於1/2?以及非核家園目標應如何入法等,皆尚待明天協商後,再繼續三讀。
經二讀條文明訂,國營的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放寬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須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限制。
二讀條文規定,再生能源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與該用戶,不需像一般發電業,只能售予公用售電業,再轉售給民眾。
條文明訂,發電業年度分派盈餘時,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全年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部分,應全數提撥;該筆款項半數作為維護機組、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其餘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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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1/10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