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北市府勞動局任職的聘用人員,因為用來安胎的「延長病假」只有一個月,不得已多請了事假,但天數已經達到約聘人員休假天數的上限,最後收到了上頭函示,如果再不來上班,就要解聘!但性別平等法明定,不得解雇孕婦,所以這位女性聘用人員,才得以保住工作。
挺著肚子,出門上班,但任職在勞動局的孕婦,竟然差點丟了工作,尼伯特颱風前一天,任職在勞動局附屬單位的陳太太,在家休養安胎,卻因為這張來函心神不寧,因為上頭寫著,如果八月一號在不來上班就要解聘,任職單位來函說,陳太太已經請了34天事假、14天病假和用來安胎的三十天延長病假,跟三天產前假,但根據公部門一年一聘的人員給假辦法,如果不支薪的事假請了超過1個月,就要被解聘,陳太太慌了,轉向議員求助。
問題就在正式公務員和聘用人員的請假天數有相當落差!正式公務員兩年內可請總計一年天數的「延長病假」,用來休養重大傷病或是安胎,但聘用人員雖然權責和公務員一樣,但半年內,只有30天可用,勞動局原本要因此解約,但也差點觸犯性平法。
北市勞動局主秘江明志表示照公部門規定,已經違約,但孕婦解聘,違反性平第十一條,中央最後來函說不解聘,性別平等法第十一條,簡單講,就是不得解聘孕婦,市府官網上,還清楚要求公司,維護孕婦權益,但勞動局這次差點因為行政命令規範不足,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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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8/05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