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局一名施工分隊長兼差遭判休職罰款。(圖/TVBS資料畫面)
台鐵局徐姓施工分隊長涉在二家民間公司兼差多年,收取逾703萬多元。懲戒法院日前認定他嚴重影響政府機關聲譽,難謂其未影響公職工作,判決休職1年,併罰款60萬元。可上訴。
交通部移送本案指出,徐男擔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苗栗施工分隊分隊長,北檢指揮廉政署人員偵辦台東某工程採購案,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突至苗栗施工分隊辦公室搜索,並將徐男帶回偵辦後,檢方諭知徐男新台幣30萬交保。
廉政署查出,徐男自93年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私下在二家民間公司兼差,並向二家公司領取每月2萬至5萬5000元不等酬勞,且透過其胞姊帳戶收款,經計算自102年1月4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領取酬勞共計703萬3750元。
此外,徐男涉協助該二家公司成立軌道班,並從中居間聯繫各標案所在地區承辦人外,並帶領2公司軌道班員工,執行有關台鐵局軌道養護工程標案的履約,且接受2公司餽贈。
徐男被控刑案部分,被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
懲戒部分,經由交通部移送,由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徐男選擇擔任公職並向國家支領俸祿等,理當心無旁騖專心於公務,竟在2公司兼職長達約17年之久,並有利用上班或公出的時間,處理2公司業務的情形,參與2公司的業務很深。
懲戒法院日前認定,徐男敗壞公務員的風紀,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義務的程度嚴重,且行為後的態度不佳,判決休職1年,併罰款60萬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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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2/14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