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只要年滿23歲,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起審案。國民法官逐案抽選,只審一案,並無任期。
歷經3天2夜、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成為國民法官的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並一起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刑期。預計2023年上路。
國民法官法適用於一審非少年、毒品罪,且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故意行為致人於死案件,每件案子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必須要有2/3以上認定被告有罪,才能判決有罪。科刑的評議,由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
根據新法,要擔任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不過,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度是要讓一般國民有機會擔任法官,總統、副總統、現役軍人、警察,或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學歷上,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規定,年滿70歲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老師、在校學生、執行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工作、家庭的重大需要等,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得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選任採不公開程序,先由地方政府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製作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來建立抽選名單,再由地方法院將資格不符合者扣除後,製作複選名冊,最後再由地方法院就個案隨機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可以訊問候選國民法官。被告、辯護人若認為有人不適任,可請求法官裁定不選任;檢察官、辯護人另可不附理由請求法官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法官從剩下人選中,抽出6人擔任本案的國民法官。
被遴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就有義務參與審判,無故不出庭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萬一被選上後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新法中也規定相關罰則,國民法官洩密或洩漏國民法官個資等行為,可處1年以下徒刑;國民法官收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新法中也有保護國民法官的刑責,若意圖影響國民法官行使職務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甚至對國民法官本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進行傷害等犯罪,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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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7/22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