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示意圖/TVBS)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現行只有再審獲改判無罪前,曾受羈押等人身自由拘束的受害人可申請補償,未來只要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
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司法院函請會銜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一人在獄,十人在途」,司法受冤屈的人就算被平反,過程中親朋好友仍是耗費心力,除了人身自由的補償,未來新增人格補償,是蔡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曾確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的有期徒刑,除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可請求補償外,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也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根據草案,修法公布後可回溯申請,自施行日起適用2年,使無辜受害人可追溯請求補償,以強化救濟機制。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不是只有回溯兩年內發生的案件可以申請補償,而是修法通過後,自施行日起,過往適用的案件,在兩年內都可以提出補償申請。
此外,草案賦予無辜受害人可以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並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草案也規定,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無辜受害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等情形,修正給予一至二倍的補償金額,以具體平復損害。
政委羅秉成昨天受訪時表示,現行被冤枉的被告若沒被執行刑期或沒被羈押,就無法獲得補償,這次修法後,未來只要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算是比較進步的立法。
羅秉成也以陳龍綺案為例說明,陳龍綺在2009年被控乘機性交罪,直到2013年判刑4年確定,後經申請再審,2014年獲改判無罪,但陳龍綺因從未被羈押,有期徒刑也尚未執行,現行法律無法申請任何賠償。這次修法就是讓類似情形的無辜受害者,也有申請補償的機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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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6/18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