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未來技術型高中教師不須符合每任教滿6年應至業界研習或研究半年的規定,賦予技職校院教師相關專業研習採計更具彈性。
現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範,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
教育部說明,現行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教師須在教學上能快速回應產業需求的技能,因此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需具業界實務經驗,且應持續與時俱進,對提升技職學生務實致用能力,縮短學用落差有其必要性。
不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接獲教師陳情反映,指出現行規定自民國104年1月16日生效後,對技術型高中教師影響很大,立法目的用意良善,但是窒礙難行。
張廖萬堅指出,高中職與技專校院的生態不同,不宜適用同一規定,高中職教師授課時數較技專校院教師多,且有許多授課以外的業務,例如擔任導師輔導學生,以及訓練及帶領學生參加競賽、檢定、指導社團等,甚至要參與選務工作等與教學無關的事務,通常無暇到外部實習。
張廖萬堅表示,高中職與技專校院的生態大不相同,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教師或技術教師所教的科目是相當專門的領域,與業界發展自有持續的密切關係,且技專校院教師的任教時數及教學以外的事務都較少,可運用於研究的時間較多。
張廖萬堅等人主張修法,限縮規定範圍,改成技專校院教師要研習,技高教師不限,技專、技職分流,讓技職校院教師相關專業研習採計更具彈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條文,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技專教師的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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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2/1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