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賄選門檻? 法務部:「30元」是辦案參考例舉

2019/12/09 11:44
示意圖/TVBS

媒體指摘法務部放寬賄選門檻30元金額等語,法務部今天說,「30元以下」宣傳品標準是辦案參考例舉,個案涉賄刑責由承辦檢察官綜合判斷。

昨天有媒體評論「誰在助長敗壞選風?」一文,指摘法務部放寬賄選門檻30元金額等語,與事實不符。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明年初二合一選舉,早已責由最高檢察署督導全國各檢、警、調、廉各查察機關全力查賄,迄今未曾停歇,從無所謂放寬情事。

報載提及所謂賄選門檻新台幣30元部分,緣於民國90年間召開的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結論,是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純宣傳物品,認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換句話說,這個會議結論提及「30元以下」是指單純宣傳物品,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為其要件,所以個案上認定是否涉及賄選,不是以「30元上下」為單一標準,仍應釐清候選人與選民間有無行、收賄意思,所給物品是否改變選民的投票意願,之間有無對價等要件綜合判斷。
 


法務部說,「30元以下」宣傳物品的標準,從往昔至今日,均是檢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例舉,個案是否構成投票行受賄罪或涉犯其他刑責,仍由承辦檢察官依各項要件綜合判斷,因此媒體報導明顯有誤解,應予指明,以正視聽。

新聞稿指出,現在選舉查察期間,強力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注意防制及積極查處假借任何形式的賄選行為。政府嚴格查賄決心,不容懷疑,更不容少數候選人以假借各種名義的變相賄選,候選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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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2/09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