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須幫愛犬結紮打疫苗 男挨罰8.3萬

2018/09/24 19:15
飼主稱不懂法律,8萬多罰鍰因此撤銷。示意圖/TVBS

桃園市動保處於2017年7月接獲檢舉,一名黃姓飼主未依規定給家中17歲老狗進行絕育以及施打狂犬疫苗,因此遭罰8萬3千元。但這名飼主主張「不懂法律」要求撤銷,法院認為黃男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加上個人經濟上的壓力以及犬隻已死亡,且動保處裁罰有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准撤銷原處分。
 
動保處去年接獲檢舉後,便派員至黃男家中檢查,發現確實有一隻黃色混種犬,因此陸續通知黃男限期內提出寵物登記、植入晶片證明以及狂犬病注射疫苗證明,但黃男均未回覆,因此依法罰他5萬元、3萬元以及3000元罰鍰。然而黃男不服裁罰,動保處則稱,通知書都有合法送達,犬隻確實未節育以及注射疫苗,且黃男也無法提出愛犬的就醫、火化或死亡相關證明,認定裁決並無違誤。

 

 
後黃男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自己養的狗已經17歲了,想說狗齡已老並未替牠植入晶片,何況犬隻已於7月30日死亡埋葬。黃男更進一步表示自己任職的公司倒閉,目前只能領政府給予的失業救濟金度日,8萬3千元的罰鍰對他來說是一筆負擔,加上現行法規繁雜又經常變動,而他自己只是個平凡老百姓,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須注射疫苗」以及「動保法須提出寵物絕育證明」等相關法律規範根本「無從知悉」,況且動保法並未審酌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因係不了解法規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因此要求撤銷處分。
 
然而本件屬於特殊個案。法院認為黃男確實違反動保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項,而且就算非故意,也難認定無過失。但有鑑於他提出的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中所欲禁止、誡命行為內容極為繁複,人民未必完全知悉,因此依全案情節和事證,黃男主張不知法規,欠缺違法性認識,亦缺乏可歸責性,儘管有所過失但行為無任何利益,加上犬隻已死亡,未絕育和打疫苗也不會再生損害,而動保處也坦言,當時確未考慮到黃男的經濟狀況,因此認定裁罰有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處分。

實習編輯/陳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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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9/24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