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楊梅員警在2016年1月圍捕開贓車少年,追逐40分鐘後開槍阻擋,不慎造成副駕駛座上16歲少年身亡,開槍員警遭到起訴,而經過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少年沒有持危險物品也沒有攻擊人,因此員警遭到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警車鳴笛圍捕,但白色車輛完全不理會,高速逃逸,這是發生在2016年1月桃園楊梅員警攔截圍捕贓車,當時駕駛一度佯裝配合之後加速離開,員警追逐40分鐘擔心波及其他人安危,劉姓員警朝車輪開槍,不料子彈穿過右後車窗,擊中副駕駛座上16歲少年後腦,送醫搶救5天後還是宣告不治。
開槍員警因而遭到起訴,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車上少年沒有持危險物品也沒有攻擊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以上訴。
時任楊梅分局長張弘文(2016.08.23):「我們也會聘請最好的律師為此進行訴訟,跟我們同仁站在一起。」
警局力挺員警,如今法院還是判刑,另一個考量是同行的員警選擇不開槍,認為只是贓車,開槍擔心有生命安全疑慮,法官認為開槍員警應該做出同樣判斷,而對於這樣結果員警部分將等到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要不要上訴,員警圍捕贓車開槍阻止吃上官司,心情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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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8/02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