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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涉嫌收賄並包庇電玩業者,一審判刑8年,李認判刑過重上訴;高雄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高雄地檢署及法務部廉政署民國105年8月偵辦高雄市員警向電玩業者收賄貪瀆案,傳喚時任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查出他擔任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時負責排班取締賭博電玩,涉與時任專勤組警務正林振宏朋分賄款,李世昌共向電玩業者陸續收賄新台幣573萬元,兩人遭聲押獲准,李世昌於案件審理時認罪。
高雄地方法院今年2月13日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悖職收受賄賂罪判李世昌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扣案犯罪所得573萬元沒收;依貪污治罪條例悖職收受賄賂罪判林振宏16年、褫奪公權6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李世昌與林振宏具警察身分而加重其刑外,李世昌承認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且供出共犯林振宏,高雄地院已因此遞減其刑。
但李世昌認為判刑太重,上訴認應以接續犯一罪審理,請求從輕量刑。
高雄高分院審結今天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李世昌共收受21次賄款共573萬元,於偵審中自白全部犯罪行為,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經第一審判處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及沒收犯罪所得。上訴經審理,認為無理由而遭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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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7/18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