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因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判刑定讞,他不服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900萬元,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裁定的刑期未超過法定刑度範圍,今駁回抗告確定。
收賄養3妻妾的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是司法官訓練所第16期結業,歷任台中地院法官、庭長。2013年間胡景彬審理中港大飯店股權爭奪案時,透過三房黃月蟾向案件當事人收賄300萬元,並逼迫對方和解;最高法院今年4月26日判處16年徒刑,併科罰金6百萬元,褫奪公權8年定讞。他另因隱匿4691萬元可疑財產,前年遭最高法院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4年6月定讞,入獄服刑後今年初獲准假釋出獄。
胡假釋後,因再遭依貪汙罪判刑,必須再度入監服刑。案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900萬元。他不服刑期,提起抗告。
最高院審理指出,台中高分院重定的應執行刑,已低於二院判決時所定的刑度。胡所犯兩罪,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00萬元,合計刑期有期徒刑為20年6月,併科罰金為1050萬元,又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原裁定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因此駁回抗告,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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