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24小時上好上滿!摩鐵血汗無極限 加班費給0元

編輯 陳頡 報導

2018/05/23 17:58
示意圖/TVBS

高雄1間汽車旅館要求員工「做1休1」,即連續上班24小時後,隔日再休1天,且上班時間內必須隨時待命,也沒有給半毛加班費,甚至還「高薪低報」勞保,害1名賴姓離職員工損失3萬多元勞退金,氣得他提告求償。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定業者違反勞基法,判公司須償還82萬餘元加班費並補足勞退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男於2013年至2016年間在高雄楠梓區1間汽車旅館擔任服務人員,每月薪資3萬5千元,每月排休4天,但他每日工時竟是上午10時至次日10時,整整24小時;賴男控訴,公司不僅未給加班費,還要求員工隨時待命,甚至以最低薪級距提撥勞退,害他損失3萬1千餘元退休金。

 


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摩鐵業者辯稱,賴男實際工作時間僅13小時,其餘11小時都是休息時間,除非發生臨時狀況才需處理公務,不能認定他24小時都在上班;至於加班費部分,老闆則稱,原告雖月領35K,但底薪只有19K,其餘部分就是加班費、例假工資、備勤工資及延時工資等,賴男沒理由再要求賠償。

法官認為,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88年05月19日(88)台勞動二字第022656號函規定,一般旅館業為勞基法第30條之1的行業,賴男之法定正常工時應為每日10小時;再加上,其他員工證稱,上班時間要隨時待命,有狀況就得立刻處理,並非雇員可自行離開隻休息時間,理應計入加班時間,因此認定業者違法。

法官表示,按賴男實際出勤情況,依勞基法所訂最低勞動條件,所得最低應領之工資為221萬1861元,然被告實付工資僅127萬6080元,雇主應補足93萬5781元,而原告求償金額未逾上開範圍,自應予以准許,因此判公司須償還賴男82萬餘元加班費,另須補足3萬多元勞退金到他個人帳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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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5/23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