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律師: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03/29 17:05
示意圖/TVBS

體育主播張旖旂今天指控遭李姓球評、吳姓攝影記者性騷擾。律師黃帝穎指出,對於性騷擾的認定,判決見解不一,意圖性騷擾者而有行為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責。

張旖旂今天在臉書粉絲專頁,訴說自己在職場遭到李姓球評、吳姓攝影記者性騷擾的過往,並在發文留下#MeToo標誌,引起各界關注。

 


法律團體「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表示,實務上對性騷擾的認定,判決見解不一,像近期發生的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涉嫌性騷擾女助理案件,監察院跟職務法庭都認定是性騷擾,但職務法庭再審卻認定不是性騷擾,甚至說是發展婚外情未遂,見解落差極大,引發社會質疑。

黃帝穎指出,有關性騷擾的定義,分別規範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以一般民眾都適用的性騷擾防治法來說,所謂性騷擾指的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黃帝穎說,性騷擾防治法在定義上分有兩款,若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就是性騷擾。
 


黃帝穎指出,若行為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進行,也是法定性騷擾的定義。

黃帝穎強調,有關性騷擾的處分,從行政懲處、行政罰都有,情節嚴重還有特別刑法的處罰規定,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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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3/29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