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彰化縣政府去年就台化公司M22汽電共生鍋爐生煤等使用情形,認定不符合環評書承諾,裁處新台幣12.44億元,台化公司向環保署訴願,環保署訴願會今天做出撤銷決定。
對此,彰化縣環保局表示,收到訴願決定書後,將會再與法制單位、律師研究後續處理。
環保署執行秘書蘇中光下午接受聯訪表示,彰化縣政府對於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從民國97年1月到105年9月間,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中所檢附的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說書不同,認定台化公司在這8年9個月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有獲取不法鉅額利得,106年11月裁處12.44億元不法利得。
他說,台化公司之後向環保署訴願會提起訴願,請求撤銷12.44億元不法利得裁處,環保署訴願會今天做出撤銷決定。
蘇中光進一步說明,訴願會今天有11席委員與會,幾乎是無異議通過,做成撤銷裁處的理由有4點,1、彰化縣政府沒有實地去檢測生煤的成分,是否符合88年在環評書中所說的環評成分的限值。
2、縱使燃燒不符合環評書中所說的環評成份限值的生煤,彰化縣府沒有證明確實有對環境有造成不良影響。3、彰化縣政府沒有查明從97年1月到105年9月停工為止,這8年9個月期間,縱使有違規行為,彰化縣政府進行裁處的裁處權,是否已經超過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行為終了起算3年內的裁處期效。
4、彰化縣政府的不法利得計算方式有錯誤,將8年9個月M22汽電電機組發電量乘以104年台電最低收購價計算,沒有考量成本、淨利,以及101到104年間有3批生煤符合環評承諾的成分。
此外,蘇中光說,彰化縣政府對台化公司的處分中,台化公司向環保署提過4次訴願,前2次是停工處分,1次裁處30萬元,還有1次、即裁處12.44億元;除30萬元裁處案外,其他3次彰化縣政府的裁處,均遭環保署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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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3/09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