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黑心油案件,一審法院認定是被騙誤購劣油,正義公司獲判無罪。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二審宣判,合議庭改認定正義公司等被告是故意犯,依違反《食安法》,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罰金;上游油商林明忠9年10月,其中7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一審判無罪的正義公司,二審也改依違反《食安法》處罰金3000萬元。可再上訴。
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黑心油案,雄檢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今天宣判,認定是故意犯,重判總經理何育仁徒刑11年;油商林明忠9年10個月;採購副課長胡金忞5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正義食品公司民國103年9月爆發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的混油案,高雄地檢署偵辦,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安法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105年2月審結宣判,依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安法判林明忠4年2個月;依違反食安法判何育仁8個月;依違反食安法判胡金忞4個月;油商何吳惠珠依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罪判5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不過,高雄地檢署認為,何育仁及胡金忞採購原料豬油時,被一審認定是「疏於」要求供應商提出相關文件,導致正義購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並製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僅構成違反食管法的過失犯。一審忽略檢方查扣供油商出貨的油品傳票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正義人員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不可能是過失犯。檢方在105年3月上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審結,合議庭認為被告得預見所購入油品屬不可供人食用「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並得合理期待消費者不欲購入以飼料油製造的油品食用,竟基於購入「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不確定犯意,由正義公司「攙偽」、「假冒」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
高雄高分院審結宣判,認定被告所為是故意犯,改判何育仁徒刑11年,8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胡金忞判徒刑5年6個月,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林明忠判徒刑9年10個月,7年6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何吳惠珠判6年4個月,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正義公司依違反食安法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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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2/13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