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曾姓男子等4人去年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提領贓款,被警方循線逮捕偵辦,台中地院今天依詐欺罪與修正後的組織犯罪條例,判決2年6個月到5年徒刑,並強制工作3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25歲曾姓男子民國106年5月14日晚間,在臉書(Facebook)上找到一則「輕鬆工作、薪水高、可晚上兼差」的工作廣告,透過臉書向暱稱「細漢仔」的男子聯繫,15日與31歲古姓、23歲黃姓與29歲蘇姓男子一同加入「細漢仔」指揮的詐騙集團。
曾男與「細漢仔」談妥協助詐騙集團提領現金,以提領金額的1%做為報酬,由曾男向對方取得人頭帳戶金融卡後,再分給其他3人分頭提領。
詐騙集團陸續詐騙39名被害人,將新台幣319萬9000元匯入集團的人頭帳戶內,曾姓男子等4人成功到提款機將贓款提領一空,並交給「細漢仔」後,獲得共6萬6500元的酬勞。
警方在接獲報案後,106年5月26日循線將提領贓款的曾男等4人逮捕,4人皆承認到提款機提領贓款牟利,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今天依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決曾男等4人2年6個月到5年徒刑,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沒收所有犯罪所得,全案還可上訴。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莊深淵今天受訪表示,新修正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針對詐騙案件的3人以上共犯,主嫌及車手頭,最高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在服刑前,必須到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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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26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