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南投一名陳姓女子因毒品案遭到法院判處11年9個月刑期,目前正在監獄服刑中,但陳女不滿丈夫不聞不問,認為兩人婚姻有名無實,便以自己有愛滋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台南地院認為丈夫探監並不是義務,雖然陳女患有愛滋病,但只有丈夫才能以此理由離婚,因此法院判陳女敗訴。
判決書中指出,陳女婚後與丈夫分別住在南投及台南兩地,而陳女指控林姓丈夫因長期工作不穩定,成天遊手好閒,平常也對她不聞不問,再加上林男先前有家暴陳女的紀錄,雖然陳女曾向南投地院提起離婚,但丈夫不到庭也未答辯,明顯放棄合議,因此當時訴請離婚並未獲准。
陳女從2013年開始也因為多起刑事案件進出監獄,這次稱自己罹患愛滋病且因毒品案遭判刑11年9個月刑期,陳女認為符合民法惡意遺棄、有不治惡疾、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的可提離婚事由,因此又再次向台南地院提起離婚訴訟。
不過法官認為兩人婚後並沒有約定共同居所,而且兩人各付自身生活費,符合夫妻平等,不能僅因林男沒給生活費就認為他惡意遺棄,林男雖然沒去探監,但法官認為探監本就不是夫妻間的義務。
至於陳女提到自己有愛滋病,而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治之惡疾僅限於未患有此不治惡疾之他方,始得訴請患有不治惡疾之一方離婚,這種疾病雖然足以威脅夫妻雙方婚姻生活安全,但法官認為須由林男提出才合理,再加上陳女對夫妻婚姻破裂的責任較重,依法不得由她訴請離婚,因此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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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09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