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逾60cm害騎士撞斷腿 車主起訴

記者 張子銘  / 攝影 許立帆 報導

2017/09/06 12:33

台中1名汽車女駕駛,把車停在沒有劃紅黃線的路邊,但1名機車騎士經過,為了閃避騎進快車道,意外被一旁貨車後車輪輾過,造成左腳膝蓋以上截肢,檢方事後認定,路邊停車的女駕駛,停車位置距離路緣100公分,已經超過交通法規訂定,臨停60公分,長時間停車40公分的範圍,認定車主跟車禍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將車主依過失重傷害罪名起訴,而撞人的大貨車,因為依規定行駛,不起訴處份。

 


車禍意外現場,黑色機車倒在路邊,一旁滿是血跡,肇事小貨車停在前方,警方調查,機車先跟小貨車擦撞,造成騎士雙腿被後車輪輾過,左下肢截肢,騎士表示,當時為了閃避路邊白色轎車,才會騎到快車道路,檢方認為,白色轎車停車,因為距離路邊100公分,明顯違停,將車主依重傷害罪起訴。

六分局交通隊長張木榆表示:「應該停放40公分的距離,那100公分就是1公尺,所以他停放已經超過,法律所允許的規定,不一定會取締,因為他不妨礙交通,但是他肇事了,那會列為關係人。」

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法規,路邊停車,3分鐘臨時停車,車輪必須距離路緣60公分以內,長時間停車,則是得在40公分以內,但重回車禍現場,台中市甘肅路二段,同樣停滿汽車,但拿捲尺一量,別說距離40公分了,就連距離60公分,都有一定難度。
 


民眾抱怨,停車還要看距離,實在太麻煩!但檢方表示,大貨車在快車道直行,沒有肇責,但白色轎車車主,佔用慢車道停車,加上距離路緣超過100公分,已經妨害機車通行,跟車禍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輾人的貨車司機不起訴,但停路邊的駕駛,得吃上過失重傷害罪名,負起部份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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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9/06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