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圖/TVBS
這樣還能稱為父親嗎?高雄一名狼父從女兒13歲起對她展開魔爪,在6年內對女兒性侵多達481次,卻辯稱是「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會暫時滿足她。」法官認為狼父說法「荒誕無稽且棄亂人倫已極」,依照加重性侵、權勢性侵等罪,採取一罪一罰,共判狼父1529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
判決書指出,少女13歲就讀國二時,狼父以幫忙擦臀部藥為由對她性侵得逞,之後常趁深夜家人熟睡之際,強行性侵女兒。少女則指控過去6年來,除了生理期及春節全家人返北探親期間之外,父親平均每個禮拜都性侵她3、4次,如果不從父親會一直盧她,不讓她睡覺,只好答應。少女也指出「最近1、2年都是隔2天爸爸就要跟我發生性行為」,而她一直以來選擇隱忍,是因為父親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直到她18歲後報警才爆發。
狼父被捕後坦承性侵女兒,但卻辯解說是「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會暫時滿足她。」法官依照少女指述,扣除每月生理期及每年國訂春節天數,認定狼父在少女未滿14歲前性侵她29次、滿14歲未滿16歲時,性侵其182次、滿16歲未滿18歲時,性侵其182次,以及少女滿18歲後性侵其88次,認定狼父6年來用手指或生殖器性侵女兒得逞共481次。
對狼父對獸行的辯解,法官痛批「荒誕無稽且棄亂人倫已極」,因性侵期間橫跨少女正值啟發兩性、友情發展的青春期長達5年,嚴重損及少女對兩性關係建立及家庭觀念認知外,更造成少女難以修復的心靈及身體創傷。因此依加重性侵、權勢性侵等罪,採取一罪一罰,共判狼父1529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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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7/19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