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占用溪頭國有林地 莊家鐵屋終拆

2017/06/20 12:13
圖/中央社

莊家人占用溪頭國有林地數10年,案經訴訟判決莊家須還地,但莊家多次阻擋,法院今天強制執行,莊家再度聚眾阻擋,經警力維持秩序,終於強制拆除。

溪頭自然教育園區公共設施用地,長期遭莊姓一家占用,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經三審勝訴,行政院短期安置協調也不被莊家接受,莊家2次申請緩拆,期限已到,今天依法強制拆除,莊家強力阻擋,還有團體聲援,在警方維持秩序下終於拆除。

 


台大實驗林管理處表示,莊家祖父在民國35年林務局第一模範林場時期,向他人購買此處保管竹林的「保管權利」,非為民有地,莊家並無土地所有權,更不是像莊家所稱世居當地百年,實非莊家所說的移墾文化,更無原屋原地保留的法令依據。

台大實驗林表示,71年配合政府都市計畫法規劃,考量溪頭公共設施用地需要,協調各契約人或竹林保管人解約補償收回,多數人同意搬遷,但莊家不接受,且違法擴大墾植並擅建寮舍。

台大實驗林指出,莊家86年起澆灌水泥地擴大占用,台大87年被迫依規定終止合作造林契約,並提起無權占有國有林地訴訟,90年桃芝風災後,莊家移地增蓋建物貨櫃屋,作為營業及居住,違法營業販賣農特產品,全案92年經最高法院判決台大實驗林勝訴確定。
 


台大實驗林表示,為避免衝突,持續協調莊家安置到園區商店街,但莊家一直不接受,台大98年申請強制執行,莊家多次聚眾阻擋,或用同一理由聲請異議,請求暫緩執行,造成法院執行困難,行政院政務委員也多次召開短期安置調解會議,但莊家仍不接受協商。

台大表示,受正式函令代管此國有林地,並非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的財產,自然無適用不當黨產條例。全案經司法三審勝訴、行政院協商不被莊家接受,基於國有林地管理機關權責,配合法院強制執行,收回國有林地造林讓全民共享。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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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6/20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