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警員藉口幫妹妹洗澡趁機猥褻她。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航空警察局賴姓警員趁同居女友不在,每周都猥褻或性侵女友的兩名女兒,姊妹向媽媽告狀,媽媽竟回:「叔叔在跟你們玩!」後來阿姨代為報案才解救兩姊妹。
法院審理後,判決他要賠償被害的11歲妹妹100萬元,他上訴喊賠太多,要求減少賠償金,本月8日被高等法院駁回,確定。他另外被一審法院判賠姊姊300萬元,他也上訴主張賠償金太高,高院還在審理中。
向媽告狀 竟稱叔叔跟你們玩
法院判決書指出,賴警每周都到女友住處同住過夜,女友有兩個女兒。2010年7月,賴以教英文或幫忙洗澡等藉口接近觸摸14歲姊姊、11歲妹妹下體或胸部,最後強制猥褻、性侵得逞。
兩姊妹曾向媽媽告狀被賴警摸胸部,媽媽竟回稱:「叔叔在跟你們玩。」直到2014年阿姨聽到兩姊妹聊天抱怨又被賴警摸,追問後帶姊妹報警。
被害的姊姊出庭作證:「賴一開始來住我們家時還算正常,但過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對我會有身體的接觸,約從國三上學期(2010年9月)開始,他在家裡會隔著衣服摸我胸部,我有反抗。」
法院依賴每周到女友家過夜,以及後來搬進女友家同居的天數,認定賴至少猥褻、性侵姊妹225次,依對未成年強制性交等罪判處他14年徒刑確定。
警主張遭停職沒錢賠
民事賠償部分,一審地方法院判他賠妹妹100萬元,賠姊姊300萬元。賴警上訴主張,他已經認罪,且因車禍受傷有輕度肢障,罹患焦慮症狀,案發後被警政署停職沒有收入沒有錢,請求法官減少賠償金額。
高等法院先審理賠償妹妹100萬元部分,法官認為,賴是警察,具有法治專業背景,竟猥褻性侵兩姊妹,造成兩姊妹身心靈重大創傷,賠償妹妹100百萬元是應該的,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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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8/10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