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臉非騷擾? 刑法上非「隱私部位」判無罪

記者 簡大程 宜蘭 報導

2016/08/01 13:40

被摸臉到底算不算是性騷擾?一名劉姓單親媽媽去年控訴,被同一個基金會輔導的賴姓男子摸臉、襲臀,結果襲臀因為沒證據判處無罪,沒想到連有監視器畫面的摸臉頰,法官也判定在刑法上無罪。

公車襲臀、捷運偷摸,女生最怕遇上鹹豬手,偏偏許多時候有苦難言,摸臀、摸胸得要證據,那麼摸臉呢?恐怕在刑法上無罪,去年10月,右邊的賴姓男子突然伸手往劉姓女子臉上一摸,兩人都是基金會輔導對象,但女子控訴被賴姓男子第一天摸臉、第二天摸臀,偏偏摸臀沒拍到沒證據,而摸臉又被判無罪。

 


宜蘭地院審判長黃永勝:「承審法官認為,這跟性騷擾防治條例第25條構成要件不該當於其他隱私部位,所以這部分判決無罪。」

原來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以及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臀、胸身體隱私,代表肩膀不算、臉頰不算,不隱私的都不算嗎?

女性民眾:「心理上覺得有被侵犯的話,那我就是覺得就是不舒服,我就不會管說到底是不是算公開的部位了,這是一種不舒服的感覺。」
 


不過刑法不定罪不代表沒事,20條對他人性騷擾可由主管機關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雖然當事人矢口否認摸臀,但摸臉讓人不舒服,就恐怕有行政裁罰。人人有身體自主權,沒經過允許,誰也不應該亂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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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8/0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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