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撞死3人!東湖人怒「判死刑」 網嘆:未成年有免死金牌

編輯 張庭暄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2024/10/18 12:32
15歲肇事曾姓少年。(圖/TVBS)

北市一名15歲曾姓少年昨(17日)晚間18時左右,因偷開外祖父車輛疑似不熟悉操作,而後失控撞進小吃店,最終釀成3死2傷悲劇,士林地檢署已聯繫犯保協助被害人家屬處理相關事情,預計今(18日)完成相驗。對此,不少人痛批「未成年殺人,又沒事了嗎」、「早就不相信台灣司法」。

回顧本案,15歲少年昨天獨自開外祖父車外出,晚間18時左右疑似因不熟悉汽車操作而闖禍撞進小吃攤,先撞擊61歲的盧姓男機車騎士,接著又衝進東湖市場的臭豆腐店面,造成用餐的60歲陳姓男子、52歲高姓女子不治身亡;41歲的黎姓女員工、40歲陳姓女老闆則被燙傷送醫救治。對此,不少人對於該案有許多討論,Dcard論壇上有網友寫下「肇事的是無照的少年,因為肇事的是未成年,刑事責任應該不會太重,還有受害者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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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一票網友砲轟「未成年殺人,又沒事了嗎」、「爛台灣,少年犯好多」、「早就不相信台灣司法了,只能祈禱我不會無緣無故走在路上被撞死」、「能多有事? 還不是後爽爽過」、「哪次有事」、「屁孩直接判死刑好嗎…雖然我知道不可能。但在路邊吃臭豆腐突然就走了,超莫名其妙,超無辜欸」、「未成年又在巔峰時間開車是有什麼問題嗎==」、「無照未成年還敢開上路,最好是不要說是緊張踩成油門喔,都敢開上路了,緊張什麼」、「請死刑謝謝」、「未成年有免死金牌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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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解釋,針對青少年騎車,若無照駕駛撞傷人,依據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的情形的話,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撞傷人後逃逸,駕駛也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的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逃逸罪,造成被害人傷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為考量未成年人思慮尚未成熟,而無法負擔完全責任,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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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0/18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