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鄭文燦收押重新編號 法官揪他傳LINE給秘書涉串證

記者 楊致中 報導

2024/07/11 19:21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桃園地院今(11)日下午第三度召開羈押庭,傍晚裁定收押禁見,桃園看守所也已經安排鄭文燦的收容編號是2350,而桃園地院也在傍晚七點鐘左右將鄭文燦從法院解送進看守所。鄭文燦抵達看守所後,晚上第一餐吃便當,並將接受法警的搜身檢查,安排住進四人房中。不過,一開始看守所給予2350編號,但鄭文燦抵達看守所後聲明,拒絕透露編號資訊,勾選不願意讓親友知道,因此所方重新安排編號。

 


本次審理聲押庭的承審法官為涂偉俊法官,歷經四小時開庭後,裁定收押禁見的理由也曝光。法院認為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重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重罪,有逃亡串證滅證的可能性,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除了有逃亡之虞,法院也揪出鄭文燦涉嫌串證。裁定理由中指出,鄭文燦曾經在113年7月5日,應訊前的當天上午,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以下是桃園地方法院公布的裁定理由新聞稿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7號新聞稿
被告鄭O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經檢察官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鄭O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犯罪嫌疑部分:

㈠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㈡至於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洩密等情,依廖○廷、廖○松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證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監聽之事實,惟此秘密之來源是否為被告,卷內僅有廖○廷之證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洩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行為,故此部分亦難以認為已達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二、羈押原因

㈠逃亡部分
被告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㈡串證部分
1.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2被告於107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3.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之必要性

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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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1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