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潘千詩攝)
台南市一名父親19年前趁妻子不在家的那個月,性侵當時年僅10歲的女兒。直到女兒成年去教會,向教友分享,性侵事件終於曝光。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狼父7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受害女子與哥哥、父母同住。2005年3月,母親被家暴,所以獨自回娘家住約一個月。期間,父親叫當時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叫進房間,不顧女兒哭泣說「不要」,強行脫褲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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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直到成年後在教會討論性侵害議題,分享時說出年幼時遭父親性侵,導致自己在校如廁,尿液有血之情事,經教友通報,檢警介入調查。
被害女子回憶時仍情緒激動、哭泣,淚訴父親幾乎每天晚上都伸魔爪,即使她說「不要」並大哭,但父親繼續性侵,後來國小老師發現她一直上廁所,私下詢問後通報社工,那時社工有介入,但媽媽認為只有一次,所以不了了之。
法院根據相關證人說法,認定父親曾性侵女兒,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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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5/16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