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穎車禍後被路過的眾人救出。(圖/翻攝自林志穎、爆廢公社臉書)
藝人林志穎先前駕駛特斯拉自撞,當下意識模糊,無法清楚對話,全身多處骨折,所幸有熱心民眾相助,才將父子2人救出車外,撿回一條命。不過,當時就有醫師直言,救人若「有事」,絕對被告死。對此,立法院法制局解釋,相關爭議應適用《民法》、《刑法》的緊急避難規定,不具「違法性」。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制局以林志穎車禍為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之緊急避難問題研析」指出,林志穎駕車自撞後因傷昏迷,且車子起火燃燒,在客觀上已經產生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危難條件。若當時無人從旁協助,昏迷傷者恐將受困車內遭焚致死。
路人此時不顧火燒車危險,戮力將傷者拖出車外,顯然是為避免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而且從權益價值上的法益衡量,昏迷傷者受困火燒車內對生命的危害,相較於在救助過程中,可能造成身體的二次傷害,顯然更為重大;也就是說,生命法益優先於身體健康法益,也就是「優越法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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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困車內恐會被燒死,比起救助時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被燒死顯然更嚴重。因此,跟林志穎案類似、攸關生命法益緊急危難的時候,在擔心「頸椎有沒有受傷」,「不知道能不能移動病人」的身體健康法益間,或可依「優越法益原則」予以衡量。
法制局認為,避難行為如為排除他人法益的危難,對於緊急危難的發生,其避難行為不論是否獲得該他人同意,甚或違反該他人意願,對於不過當的緊急避難行為,縱有造成該他人傷害或財物毀損,仍成立「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而不具「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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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舉例,甲女因情傷跳入河中欲輕生,經路人乙男見義勇為跳入河中相救,但甲女在載浮載沉之際,仍有意識地哭喊「不要救我,讓我死」,並掙扯不讓乙男相救;此時,乙男恐因而反遭雙雙溺斃,不得已只好對準甲女的太陽穴呼個巴掌使其暈厥,始順遂將其救助上岸。對於乙男的救助行為,縱構成刑法傷害罪,同時也違反甲女意願,但在緊急避難對於救助生命的法益衡量上,應無過當,而不具違法性。
法制局指出,在不危及自身安全與行車安全下,對他人施以良善救助行為,殊值肯定。為避免民眾因不必要的誤解或顧慮而影響伸出援手施救的意願,立法院早在於2012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於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免責條款。綜上所述,避免國人因不諳現行法令規定,畏懼對他人伸出援手,從而失去台灣人多年來見義勇為的良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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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8/20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