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圖/翻攝自中科院臉書)
姚姓男子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擔任工程師1年,院方以有香港居民身分等理由資遣,姚男興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二審認定姚男為台灣國民且沒有不勝任情況,判姚男勝訴。可上訴。
姚姓男子提告主張,從民國108年9月間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擔任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月薪新台幣5萬8000元,但中科院在109年9月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他是香港地區人士,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但他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並非香港地區人士。
姚男表示,任職期間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良好,況且中科院錄用前,已告知有香港背景,卻在工作逾1年後才以此為理由解僱,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他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姚男在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且同時為台灣國民,持有國民身分證,在台設有戶籍及已服兵役完畢,已非港澳條例所稱的香港居民,中科院的資遣難謂合法,判決姚男勝訴,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仍判姚男勝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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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3/15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