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持陽性報告登機赴廈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陳姓婦人去年持核酸檢測(PCR)陽性報告登機飛往廈門,遭民眾告發偽造文書等罪。北檢認為,陳婦登機前一度快篩陰性,疏未注意PCR為陽性,無主觀上犯罪故意,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家住台北市萬華區的陳姓婦人去年5月上旬於社區篩檢站進行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檢測,經快篩檢驗為陽性,隨即被送往檢疫處所,經PCR採檢確認為陰性後才離開。
陳婦離開檢疫處所後著手處理搭機前往廈門事宜,準備回中國大陸老家,因此轉往一所醫院接受篩檢,經快篩檢測為陰性;但陳婦需要搭機前3日內的PCR報告,因此另外接受PCR檢測,PCR結果為陽性,陳婦仍持報告辦理登機,去年5月31日成功飛抵廈門。
案經民眾告發陳姓婦人涉嫌偽造文書,且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罪嫌,北檢立案偵辦,
檢察官傳拘陳婦無著發布通緝,陳婦去年9月返台,經警查獲到案。陳婦辯稱,當時剛從檢疫處所因PCR檢測陰性才離開,接著到醫院篩檢,快篩結果也是陰性,到醫院領取PCR報告時,醫院人員也未告知PCR是陽性。
陳婦坦承,沒有仔細看醫院的PCR報告,但若知道是陽性,也不敢登機,因為一下子就會被拆穿;陳婦還表示,一到廈門就被隔離、治療將近3個月,在老家的時間其實不多就回到台灣。
檢察官調查發現,依當時規定,醫院驗出PCR陽性個案後會循系統向上通報,但無法當場限制民眾人身自由,院方人員確實也未告知陳婦PCR結果為陽性。
檢察官認為,陳婦曾經檢疫處所PCR檢測為陰性,數日後到醫院快篩結果也是陰性,陳婦聲稱誤以為自己醫院PCR也是陽性,並非不可採信;而陳婦填寫健康聲明書時,並無冒用他人名義,內容雖不實,但出於自身主觀的誤認,全案犯罪嫌疑不足,今天處分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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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2/10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