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某高中師生吃團膳後腹瀉。(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TVBS)
基隆市立中山高中師生數百人吃了北市團膳業者的午餐後腹瀉,但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檢驗過程有瑕疵,判業者免罰,北市衛生局表示將上訴。
台北市衛生局民國109年接獲基隆市衛生局通報,基隆市立中山高中師生716人4月28日中午,食用台北市團膳業者供應的學校午餐後,共計學生251人及教職員工10人陸續出現腹痛、腹瀉等症狀。
經基隆市衛生局採檢6名學生糞便檢體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共計3名學生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另基隆市衛生局同步抽驗該校留樣食品檢體,檢出微量金黃色葡萄球菌。
北市衛生局綜合調查結果判定為食品中毒案件,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業者開罰新台幣6萬元。
但業者認為基隆市衛生局採檢超過3天才送實驗室檢驗,不符合衛福部疾管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採檢上有瑕疵,判定免罰。
北市衛生局以新聞稿回應,疾管署的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訂定的是為確保檢驗品質的通則,並非拒收檢驗準則,倘採檢時間超過建議天數,仍會檢驗並提供檢驗結果,後續仍需視患者臨床表現及流病調查進行評估。
北市衛生局指出,經基隆市衛生局調查,3名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的學生,自攝食當日到發病日間(包含課後)皆未再有攝食相同食品,且本次採檢6名學生檢驗霍亂、沙門氏菌、桿菌性痢疾、金黃色葡萄球菌、腸炎弧菌、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仙人掌桿菌、輪狀病毒、諾羅病毒等,除3名學生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其餘檢驗結果皆為陰性。
北市衛生局並表示,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學校提供盒餐,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置於攝氏7度以下,冷藏保存48小時才可丟棄,以利發生食品中毒案件時進行查核,並非檢體不得採檢之限期;經基隆市衛生局採樣的留樣餐盒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顯示餐點於攝食前已遭到污染。
北市衛生局說,本案自2名以上病患之臨床檢體中分離出相同之金黃色葡萄球菌菌株,且自可疑食物檢體中亦分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判定為細菌性食品中毒案件,將針對判決結果在時限內依法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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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2/07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