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台11線拍追焦照」被開單 質疑法源有誤!警方查證後主動銷單

記者 徐筠庭 / 攝影 高志宏 報導

2021/08/26 13:14

拍追焦照吃上紅單,他覺得很無辜!花蓮一名張同學,昨天(25日)下午,到台11線25.5公里處旁,把車停在草皮上,想要拍攝追焦照,卻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張同學相當不服氣,質疑罰單的法源依據有問題。對此,警方回應,是因為這路段今年就發生了9起交通事故,才會加強取締;而這張罰單確實法條引用錯誤,將主動撤單。

 

路邊草地上,員警拿出攝影機蒐證準備開單,但男子很不服氣。

張同學vs.員警:「請問這到底算什麼地方,路緣,路緣,路緣可以停車嗎?路緣要用什麼管?路緣沒有辦法用道交管來管,45條12款是道交,好,那是你說的。」

員警向男子表示,如果有意見可以去申訴,只是民眾覺得法源依據,似乎有問題。
 


張同學vs.員警:「你告訴我這裡不能停,請問它有什麼標示嗎?這裡就不是道路也不是停車場,不是,人民有自由前往它方停止,或自由行駛的權利,請問為什麼。」

事發就在25日下午兩點多,張姓大學生跟車友們到花蓮台11線25.5公里處,想要拍攝帥氣追焦照,但因為車在草地上停放被警方盯上。

當事人張同學:「不合理的地方,我覺得他應該可以先驅離,就是先好好講一下,但是,我們在那邊拍照也沒有不合法啊。」

明明只是,想用鏡頭記錄下經過的人車,張同學說,當時已經跟員警說,使用的法條錯誤,員警卻執意要開單。


當事人張同學:「我們車子兩台車都停妥,兩個人坐在草地上在聊天,(開單)不合理,(那會不會,開出這張單,會不會去申訴),一定會。」

對此警方回應,當時員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任意駛出邊線開單,但後來經過查證,草皮並非道路範圍,法條確實引用錯誤。
 

吉安警分局副分局長鄭金龍:「本分局將主動撤銷該違規單,依規定懲處並加強員警法令教育。」

其實從今年1月至今,台11線水璉路段就發生了9起交通事故,因此才會加強巡邏取締,就怕在路邊拍追焦照會有安全疑慮,但無法可罰警方之後只能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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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8/26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