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圖/TVBS)
台大校長管中閔不滿2名記者報導赴中新聞與事實不符,自訴記者加重誹謗,一審認為報導為合理評論,記者撰文時有理由確信內容為真,判2人無罪;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判無罪確定。
鍾姓及吳姓記者民國107年報導,106年時任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的管中閔造訪中國,卻未依法申報;吳姓記者又追加報導,管中閔協助牽線富邦金與廈門大學合作,恐損害台灣利益,遭管中閔以報導涉及不實內容,足以損害名譽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加重誹謗罪。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記者無司法調查權,鍾姓記者依據陸委會提供資料報導,有相當理由認為報導內容屬實,且認定高研院院長是否為公職人員,為行政主管機關的權限,無法苛令記者再取得管中閔說詞,不能因報導與管中閔主張不同,認定報導為捏造的不實陳述。
北院指出,吳姓記者透過夾敘夾議方式陳述學者意見,內容雖讓管中閔感到不快,但不能以此認為報導是以損害名譽為唯一目的;身為公眾人物的管中閔面對評論時,應當要有較常人更大的容忍程度。
北院判決指出,台大校長遴選案引發社會極高關注,對管中閔的評論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被告身為記者,以採訪資料進行報導為善意、合理評論,並不構成加重誹謗,判決2名記者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2名記者無罪,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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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0/07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