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單親父為了保護女兒讓她不再被騷擾,持刀殺死計程車司機。(示意圖/TVBS)
高雄市1名汪姓計程車司機,因愛慕蔡姓女子欲追求對方,結果長期騷擾且死纏爛打,甚至還恐嚇威脅。蔡女的父親得知後出面勸阻,和對方多次爭執,汪男甚至還嗆蔡父「如果她亂交男友就要她死、若不是你年紀大,也會找人處理你。」蔡父氣不過,持水果刀朝汪猛連捅多刀致死,事後報警自首。最高法院認定他符合「情堪憫恕」條款酌減刑期,判處他4年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這起命案發生在2017年3月30日凌晨。蔡父表示,女兒先前曾多次搭乘汪男駕駛的計程車,久了對她產生好感,並在2015年11月展開追求,但都遭女兒婉拒。不料汪男不死心,甚至還失去理智,開始撥打電話騷擾、辱罵和恐嚇女兒,甚至還頻頻在他們住處徘徊。
蔡父提到,他得知女兒被汪男騷擾後,曾多次和對方發生口角衝突,連里長也介入協調,但對方依舊死纏爛打,甚至騷擾行為更加頻繁,導致女兒出現幻聽的狀況,精神疾病加重,全家人的生活都變了調。
事發當天凌晨,汪男又跑到蔡家住處,蔡父見狀試圖趕走對方不成,雙方再度發生激烈爭吵。過程中汪男恫嚇蔡父「如果她亂交男朋友就要讓她死,若不是你年紀大,也會找人處理你。」蔡父怒不可遏,返家後拿了水果刀,朝坐在駕駛座上汪男的胸部和腹部猛刺,導致他大量出血,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法院審理後,一審地院認定蔡父是單親爸爸,其行為是因為護女心切而情堪憫恕,符合刑法的減刑條件,判處他6年6月徒刑;二審高分院認定,蔡父在行兇後並未逃離現場,構成自首條件,因此再予以減刑改判6年2月。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殺人罪最低本刑應為10年有期徒刑,但一審依情堪憫恕可減刑1次,最低判處5年以上,另外二審也認定符合自首要件,2次減刑後應可判處5年以下,但僅判決6年2月,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他4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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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9/02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