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漏電被電擊暈倒 男吃蠟筆脫序失控獲國賠1761萬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2020/05/25 12:16
新竹1名男子因為公園路燈漏電而遭電擊受傷,醒來後整個人行為大脫序。(TVBS資料圖)

新竹縣1名吳姓男子,5年前和朋友在一處宮廟旁邊的公園嬉戲,期間還互砸水球,沒想到卻發生路燈漏電的意外,吳男被垂落下來的鋼索不慎觸電昏倒,緊急送醫後保住一命。只是醒來之後,卻出現腦部病變,不但會吃蠟筆、啃石頭、嚼樹葉等,還會自捏睪丸的脫序行為,家屬請求國賠2935萬,日前法院判決定讞,吳男家屬獲得國賠1731萬元。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15年10月3日下午5時左右,當時吳男正滿18歲。據吳男的父親指出,當時兒子和朋友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邊的公園洗手台玩砸水球遊戲。洗手台旁邊有路燈,沒想到卻突然遭到電擊,整個人當場暈倒並失去呼吸心跳,緊急就醫後才挽回一命。

 


吳男父親表示,兒子儘管恢復生命跡象,但一度呈現植物人狀況,之後更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從此生活無法自理,得需靠旁人協助。更讓家人難過的是,吳男被安排到特教班學習復健,不料卻無法辨別食物能不能吃,還把蠟筆、石頭、樹葉等都往嘴裡塞進去吃,手還會不時抓著自己的睪丸,整個人情緒也容易失控,甚至還出現攻擊行為。

眼見變成這樣,原本還期望兒子可以傳宗接代的父親,因而期待落空,還得一輩子照顧兒子。吳父認為承受極大壓力和痛苦,一切都是鄉公所的疏失所致,他因此得負擔龐大醫療費用照顧兒子,因此聲請國賠共2935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鄉公所並未定期派員巡查維護,明顯有疏失責任,判處國賠1761萬元;新豐鄉公所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定公所並未設置警告標誌,告知民眾有電線垂露導致漏電,也無禁止民眾玩水或赤腳的公告,經重新計算後認定無男有2180萬元的損害。只是吳男家屬並未提出上訴,高院最後仍維持一審判准獲得國賠1761萬元。日前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25日遭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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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5/25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