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蔡姓男子5年前與19歲女友結婚,3年後離婚,女方母親不忍女兒被甩,控告前女婿盜刻印章和偽造結婚同意書。法院二審依偽造文書罪判蔡男3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於民國103年間與當時年僅19歲的女友交往,因女友懷孕而決定結婚,但女友父母反對婚事,且因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便找來翁姓友人共同偽造結婚同意書。
蔡姓男子先是盜刻女友父母的印章,再請翁姓友人於結婚同意書上填寫女友父母的姓名、身分證號碼等資料,隨後持偽造的結婚同意書連同結婚登記申請書,與女友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蔡姓男子與女友舉行迎娶儀式時,女友父母考量女兒已懷孕,且蔡男再三保證會善待女兒才出席。而蔡男與女友3年後離婚,女友母親隨即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蔡男、翁男均矢口否認,但檢察官將同意書送交刑事警察局鑑定,發現筆跡與翁男字跡相符,蔡男女友父母也證稱,不同意兩人結婚,未提供印章,也沒有在同意書上簽名。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考量蔡姓男子否認犯行、沒有前科,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3月,翁男則處2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案經蔡男、翁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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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3/29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