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處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李全教一審被依共同行求賄選等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底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7月宣判,仍判李全教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經李全教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是本案第二次發回。
更一審判決指出,李全教於民國103年中確定參選改制後台南市第2屆市議員起,為求日後當選市議會議長,與曾擔任他立法委員時的助理卓華民等人謀議提早賄選活動。
李全教等人涉嫌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賄賂及不正利益為條件,換取谷暮‧哈就在議長選舉時投票給李全教,但遭谷暮‧哈就婉拒。
更一審判決也指出,李全教、谷暮‧哈就當選市議員後,李全教又透過他人探詢谷暮‧哈就受賄支持議長選舉的意願,谷暮‧哈就以「我回去考慮」等語敷衍。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更一審所指的「企業家贊助」具體內容不詳,無從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且更一審判決對「企業家贊助」究竟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的認定及說明,有彼此矛盾之處。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理由多有相互齟齬或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相適合的疏誤,因此撤銷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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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3/21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