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經營刈包店的黃姓男子,因不滿欠他債務的林姓員工要離職,憤而持鐵鎚將對方毆死;黃男辯稱是正當防衛,台中地院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今天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47歲黃姓男子在台中市東區建成路經營刈包店,2年前他的員工鄒男與林男發生行車糾紛,雙方以新台幣130萬元和解,因林男無力支付當中30萬元,106年5月2日由老闆黃男先代林男支付30萬元給員工鄒男,條件是林男要到黃男的刈包店工作抵債。
但同年5月17日上午,林男向黃男表明要離職,黃男以待新員工到職後才能離職拒絕,雙方因而發生爭執。黃男認為,林男未能感念先前協助處理行車糾紛,且未體恤經營的辛苦,憤而拿出店內的鐵槌,朝林男頭部、頸部、胸部與四肢猛力毆擊逾百下,林男因此不適趴在桌上。
同日中午12時多,林男因全身多處鈍性傷,造成心因性休克死亡,經黃男發現林男姿態有異,在當日晚間10時多在友人陪同下,前往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自首,經移送台中地檢署後被依殺人罪嫌起訴。
黃男到案時辯稱,當時林男先用辣椒醬玻璃瓶攻擊他,才會持桌上的的鐵鎚抵抗;之後林男又用店內的椅子要反擊,才會繼續持鐵鎚亂揮,並提出自己交保後拍攝的受傷照片,強調是屬於正當防衛。
但法院審理時查出,黃男對死者攻擊在身上的面積相當大,且揮擊的次數非寡,毆擊的力道相當重,殺害的犯意甚堅,絕非僅止於傷害的意思;且黃男提出的照片,與當時到警局自首時,警方拍攝的人犯照片比對,兩者頭髮長度差距甚大、明顯是偽造,因此正當防衛無可採信。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黃男多次持鐵鎚攻擊被害人致死,手段凶殘、傷勢狀況慘不忍睹,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犯案後掩飾犯行,但因自首符合減刑要件,今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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