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元買高中女初夜 6旬翁當恩客…完事後被告了

編輯 賴俊佑 報導

2019/03/17 19:57
示意圖,非當事人。圖/TVBS

桃園62歲鄭姓老翁得知隔壁15歲少女缺錢,佯稱要幫她介紹尋芳客,結果卻把人載到偏僻產業道路發生性行為,並塞給對方2500元想了事,少女不甘受辱,憤提告性侵;檢方認為,事發後少女收錢又未立即報案,難認違反其意願,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鄭翁。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鄭翁與少女互為鄰居,2018年3月15日,鄭翁在聊天過程發現,少女想找工作賺錢,於是自稱可以幫她尋找性交易對象,並以買東西為由開車載她出門,然後一路開往海邊的偏僻產業道路。

 

 
鄭翁停車後表明,自己就是想性交的那個人,雙方在後座發生性行為,事後鄭翁也拿2500元給對方,不過少女越想越不甘心,回家後向母親告知此事,並在母親陪同下報警驗傷提告。
 
鄭翁起初向警方坦承,有開車載少女去產業道路並性侵,但後來檢察官詢問時,鄭翁改口只有手指侵入;少女證稱,自己有表明才15歲,目前就讀高一,當天鄭翁說要帶她去買東西,結果就被載到永安漁港附近的小路,鄭翁突然表示要和她性交易,兩人就在後座發生性行為。
 
檢方認為,當時少女名有明顯抗拒或求救,當下也未立刻報警,加上她先前應允鄭翁幫忙找性交易對象,完事後確實也收了鄭翁的2500元,難認過程中有違反其意願,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鄭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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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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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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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3/18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