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友13歲女性關係 林依晨前富商男友判這樣…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2019/02/26 12:46
女星林依晨的前男友涉及性侵未成年少女,上訴到最高法院遭駁回判刑7年半定讞。(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女星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先前遭指控涉嫌猥褻友人的13歲混血女兒,經過檢警調查後,法院一審原判他2年8個月徒刑。但案件上訴高院時,被害人明確指認鄭男下體特徵,而且還發生過性關係,因此改判加重刑期至7年6個月;鄭男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定讞。

現年50歲的鄭家堯是名富商,2010年曾和「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短暫交往1年。事後傳出鄭男謊報年齡,還被爆料誇大自己的家境優渥,但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富有。

 


檢警調查,鄭男在2013年因為單車運動,結識被害少女的父親,雙方互動開始熱絡,鄭男還從2014年2月開始指導少女的功課。期間鄭男竟和少女發生戀情,甚至還帶對方去礁溪玩3天2夜時,在下榻的飯店發生性關係,回程途中還要求少女幫他口交。

事後少女的家屬得知怒不可遏,憤而對鄭家堯提告;檢警調查時,鄭男否認發生性關係,僅坦承有同遊和過夜,還聲稱是因為少女父親欠他17萬元的債務,雙方為了還款一事產生糾紛,少女藉此誣陷他性侵想替父親出氣報復。

法院審理後,少女將2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和地點都明確說出,甚至連鄭男的下體特徵也都說明的一清二楚,經檢方會同法醫勘驗後所言相符,因此一審認定鄭男與年滿14歲、未滿16歲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關係,合併判處2年8個月徒刑。
 


案件上訴到高院,法官仍採信少女說法,調查更發現鄭男和少女初次性交時,對方年僅13歲,因此增列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加重合併判刑7年6個月。

鄭男不服二審判決加重,決定上訴到最高法院,事後還發表聲明表示「深感遺憾」,主張二審判決欠缺積極證據,強調自己是「冤獄」,但最高法院在今(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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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2/26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