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浩鼎案士林地院今(28日)一審宣判,翁啟惠獲判無罪,但因將股票登記在女兒名下,對外說自己沒有持股,遭法官指傷害人民對政府信賴,判決指出,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院長,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之事實,還強調或形塑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之形象,此舉雖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施政作為的信賴。
法官認為,翁啟惠雖然無罪,但他將股票登記在女兒名下的「借名登記」行為,沒有誠實申報其依法應申報之財產內容的行為,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應由該管行政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處理,法官認為,不能僅因股票買賣是以借名登記方式進行,就認定此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票是賄賂。
對於檢察官起訴翁啟惠買浩鼎公司股票是貪汙收賄,法官認為,檢方忽略翁啟惠與浩頂董事長張念慈相識多年,翁啟惠長期透過被告張念慈投資理財,投資模式均是先由被告張念慈為被告翁啟惠建議投資標的,再由被告翁啟惠依照被告張念慈指示之金額匯款支付購買股票所需款項或償還由被告張念慈事先墊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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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2/28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