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遭彈劾 公懲會列「8罪狀」判撤職

編輯 陳頡 報導

2018/12/19 23:57
圖/TVBS資料畫面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犯8起採購回扣弊案,今年10月被依貪污罪判刑98年,合併應執行22年,褫奪公權10年,目前入獄服刑中,同時也遭到監察院彈劾。公懲會審理後,合議庭今(19日)痛批李朝卿收取回扣、敗壞官箴,並臚列李的8項罪狀,強調為維護公務紀律,決定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職5年。

公懲會今日發布新聞稿,指李朝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業之規定,實際參與萬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且為實際負責人;又投資杏懋實業公司的股數為33.95%,超過法定上限10%;99年間,李收取皓仁營造有限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並與下屬共謀收取佶璟營造有限公司的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

 


公懲會進一步指出,李朝卿於100年至101年間辦理災修工程,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回扣約310萬餘元;101年間,李再與下屬共謀,收取德泰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不僅災修工程回扣,李又藉著辦理觀光處、農業處工程,以及運動會採購,向廠商收賄近百萬元。

公懲會強調,李朝卿涉入8件貪瀆案,犯行明確且判刑確定,雖有部分罪行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但原因僅是適用法條不當、賄款金額認定有誤,或共犯間犯意聯絡記載不夠明確,並不影響公懲會對違失事實之認定,因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兼營商業」及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判李撤職停用5年予以懲戒。

 

至於曾任南投縣府建設局長、代理工務處長、代理建設處長、建設處長的曾仁隆,97年3月間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就南投縣府工務處所經辦發包之公用工程,以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使該廠商得標之方式,對各工程之得標商收取回扣共779萬餘元,被台中高分院判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公懲會則審酌其收賄次數與金額,判撤職停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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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2/19 23:57